|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依据文号 | 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011年4月22日修订 |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 |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 条款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 条款内容 |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
| 条款号 | 第六条 |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 条款内容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依据文号 | 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 |
| 条款号 | 第十条 |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 条款内容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