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各县(市、区)民宗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培育选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典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方案》(桂办发〔2019〕2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通知》(桂民宗发〔2020〕81号)精神,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贵港市第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自治区民宗委印发〈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民宗发〔2017〕255号)各项指标和规定要求推荐。
二、推荐类型
本次推荐类型有两类,即示范区和示范单位。
(一)示范区:县(市、区)、乡镇、街道等。
(二)示范单位:机关、学校、社区、村屯、宗教活动场所、企业、连队、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
注:推荐参评示范县(市、区)的,该县(市、区)内至少有3个单位已获命名为全国或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
三、推荐名额
(一)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各推荐8-10个示范区(单位),市直、中、区直驻贵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推荐申报。
(二)已获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将在此次评选中直接命名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不占此次推荐名额。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由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开展具体推荐工作,根据所推荐区(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情况及成效,在征求本级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意见后进行推荐,推荐时应充分考虑乡镇(街道)、特别是村屯一级。市直单位直接向市民宗委提交申报材料。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将根据各县(市、区)、各单位推荐的材料以及该单位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示范作用择优选取。
(二)已被命名为全国、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自动获得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称号,不需要重复推荐。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本次示范区(单位)的推荐工作,今后推荐为全国、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将从获得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中产生,未获得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称号的原则上不推荐为全国、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将于6月份组织评审命名第四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届时我市将从此次命名的全市民族团结示范区(单位)中选取推荐上报。
五、材料报送
请各县(市、区)、各单位填写好《贵港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排版限2页纸内,双面打印;主要情况材料1500字左右,另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和5张被推荐单位开展活动的电子照片,于2020年5月6前报送市民宗委,以便整理汇总并开展审核、验收、评审、命名等工作。
六、审核验收
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将组成检查验收组,根据(民委发〔2014〕94号)和(桂民宗发〔2017〕255号)所明确的各项指标和规定要求,于2020年5月中旬开展实地检查验收工作。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燕霞,联系电话:4558657 13878596350
邮箱:ggmwmzk@163.com
附件:1.贵港市第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
2.贵港市第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推荐汇总表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宣传部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统战部
贵港市民宗委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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