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1-36388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20日 |
标 题: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主要支流郁江贵港市石卡至竹村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 |
发文字号:贵政通〔2021〕5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1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贵港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广西主要支流郁江贵港市石卡至竹村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白沙村民委员会、都蕴村民委员会、翰芦村民委员会、泥湾村民委员会、樟竹村民委员会(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贵港市覃塘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韦秋海联系电话:4723665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单位、个人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