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6857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15日 |
| 标 题: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本级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贵政通〔2025〕6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2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为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向数量、质量与生态管护并重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342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等技术规范要求,对贵港市本级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进行评估,成果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和审核批复,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准地价作为法定价格基准,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显化集体农用地资源资产质量和价值,直接服务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资产清查核算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贵港市本级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
二、请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定要求,尽快在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进行电子化备案,并做好成果的应用工作。
三、本次基准地价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贵港市本级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