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3525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8日 |
| 标 题: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现代农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贵政办规〔2025〕7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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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本级现代农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本级现代农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24〕136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精神,以构建现代农业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精准施策解决中小农业企业融资担保难题,扎实推进全市乡村振兴和现代特色农业发展,决定建立现代农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机制。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
牵头组建贵港市本级现代农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督促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对本机制担保机构进行审核,汇总担保项目备案情况;对担保机构提出的代偿补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代偿项目、代偿金额的真实性和申请补偿的合理性;配合担保、银行机构处理代偿补偿、追偿和分配工作;组织开展本机制的宣传工作。
(二)财政部门。
牵头制定代偿补偿金管理办法;筹集和落实市本级代偿补偿金;负责代偿补偿金的运行管理、账务核算管理、开展代偿补偿金申请的审核和支付;监督补偿后担保、银行机构对项目追偿情况和核销申报;联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代偿补偿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担保、银行机构处理代偿补偿、追偿和分配工作;配合开展本机制的宣传工作。
(三)合作融资担保机构。
负责对提交贷款申请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审批、出具保函、保后管理、代偿补偿申请等工作。与银行机构共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出现不良贷款时,开展追偿和追偿款分配等工作。
(四)合作银行机构。
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贷款调查和评估,对经审核通过的担保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与担保机构共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出现不良贷款时,开展追偿和追偿款分配等工作。
二、设立模式
(一)资金来源及规模。
贵港市本级现代农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金从财政资金中安排,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总代偿补偿金不超过资金规模。
(二)补偿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有限补偿”的基本原则,集中力量解决市本级现代农业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精准扶持农业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补偿对象。
指贵港市本级合作、监督和管控的融资担保机构。
三、运行机制
(一)担保倍数及额度。
1.以代偿补偿金引导担保机构放大担保额度,担保机构的担保总额度原则上为代偿补偿金的10倍,超过10倍部分代偿补偿金不予补偿。
2.农业企业类借款主体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1000万元;个人类借款主体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200万元,其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经营主体的个人类借款主体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其他农户类借款主体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费率。
1.贷款期限为1-3(含)年。
2.原则上,贷款利率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个基点(含)执行,银行不得另行收费,不得以“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
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企业类客户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7%/年,个人类客户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6%/年(均含再担保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企业类客户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5%/年,个人类客户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3%/年。
(三)担保措施。
借款主体根据项目进度,可将贷款项目用地(含土地租赁权)、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在建工程、设施农业用地、商品房或商铺、企业股权等资产抵质押给担保机构,作为代偿补偿机制的担保措施;经担保机构认定符合信用担保条件的借款主体,可取消抵质押担保。
(四)贷款用途。
担保贷款用途必须用于借款主体自身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消费、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等房地产领域;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五)申请条件。
担保机构的申请条件。
(1)贵港市本级合作、监督和管控的融资担保机构;
(2)在存续期内且正常经营。
担保项目经营主体的申请条件。
企业类主体:原则上为已实际投入建设或成立满一年且已实际经营、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在金融机构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一般情况下需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明确规定不得准入情形:国企,国企控股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及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中介、物业管理。
个人类主体:原则上为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贵港市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属于经营实体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近2年内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明确规定不得准入情形: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业务涉及房屋买卖中介、物业管理。
(六)业务流程。
担保机构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担保机构向工作专班提交《贵港市本级现代农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合作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受理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召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对担保机构进行条件审核并通过后,予以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工作专班确认通过审核。
担保项目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向合作担保机构或合作银行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信用报告(信用中国网站)及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材料。
(2)贷款审批。各机构根据各自的内部工作流程开展贷款、担保审批工作,对于符合双方政策条件的项目及时审批、发放贷款,做到“应贷尽贷,应担尽担”。对于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回复客户并告知原因。
(3)贷后备案。贷款发放后,担保机构按月向工作专班报送《贵港市本级现代农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项目备案表》。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项目,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代偿补偿金支付流程。
(1)提交申请。担保机构完成项目代偿和诉讼立案后,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代偿补偿金申请。
(2)受理审核。担保机构提供代偿补偿金申请书、代偿项目名单、立案单据复印件、代偿通知书、代偿银行回单、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保证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等材料,由工作专班核实代偿项目、代偿金额的真实性和申请补偿的合理性,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在3个月内按程序拨付资金。担保机构不得重复申报各级风险补偿或补贴。
四、风险管控
(一)补偿范围。
对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范围仅包含逾期贷款到期未结清本金,贷款利息罚息不列入代偿范围内。
(二)补偿比例。
1.政府性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照6:4的风险分担比例各自承担代偿本金。财政代偿补偿金承担担保项目到期未结清本金的10%。
2.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照6:4的风险分担比例各自承担代偿本金。财政代偿补偿金承担担保项目到期未结清本金的18%。
3.财政代偿补偿金由市级和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财政承担部分待实际发生补偿后,按项目属地与市级财政结算。
(三)追偿处置。
贷款发生逾期后30日内由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共同对涉农经营主体进行追偿,按相关要求执行风险缓释措施,期间追偿所得全部用于归还借款主体在银行机构的贷款本金。
担保机构收到银行机构《代偿通知书》后先按6:4的比例将到期未结清本金的60%代偿给银行机构,再按相应程序及补偿比例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代偿补偿金。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按各自风险责任比例开展追偿清收工作,通过追偿清收收回的资金在扣除担保、银行机构的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后,由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各级财政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四)补偿项目的跟踪和核销。
1.获得代偿补偿后,担保机构应积极推进诉讼追偿进度,按季度定期报送追偿进度情况。
2.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结案后损失部分按程序上报核销。
(五)容错机制。
按相关规定尽职免责。
(六)责任追究。
1.对代偿补偿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市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负责对代偿补偿金进行监督管理,对代偿补偿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偿金的担保机构和人员,一经查实,全额收缴已发生的代偿补偿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银行机构对不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主体,按照人民银行相关制度执行。依法限制担保项目失信人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和申请财政性补助。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定期通报曝光,以保障代偿补偿机制安全运行。
(七)风险代偿补偿机制的中止及退出。
1.当单个担保机构代偿率达到4%时,应采取预警措施,加强担保项目的审核力度,强化担保项目流程管理。当代偿率达到5%时,给予担保机构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可正常开展新增业务,超出整改期且代偿率未下降至5%以下的,暂停担保机构新增本机制担保项目,直至代偿率下降至5%以下,期间续贷业务可正常受理。(担保代偿率=当年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100%,其中,公式所涉金额为本机制担保项目金额。)
2.因政策及市场需求产生变化、各方明确不再合作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退出建议,报工作专班批准后方可解散退出。
五、评价及保障机制
(一)由市财政局牵头,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作银行机构上季度开展本机制业务的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为鼓励合作银行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现代农业贷款支持力度,对合作银行机构自担风险的降成本、降门槛等优惠贷款项目,经综合评价后,可作为其他财政性存款、惠企政策额度调配的重要因素。
(二)我市将根据业务开展和代偿补偿金使用情况,合理统筹各级资金,逐步扩大现代农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金规模。
(三)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更多配套代偿补偿资金支持。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执行情况另行通知,《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现代农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贵政办通〔2025〕11号)同时废止。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贵港市本级现代农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合作申请表
2.贵港市本级现代农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项目备案表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