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1052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6日 |
| 标 题: 【规范性文件】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贵政办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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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抚恤,激励担当作为,加强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有关抚恤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抚恤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港市市直实施公务员法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公安机关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按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由所在单位的市级政法机关审查确认,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抚恤工作。
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抚恤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各有关单位抚恤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贵港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组”)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组成,具体负责因公牺牲认定事宜。
第五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其遗属依照国家、自治区规定享受抚恤。同时符合享受因工死亡待遇的,其遗属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低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其差额可予以补足,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六条 因公牺牲的认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公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
(四)在执行公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第七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公牺牲:
(一)违法违纪的;
(二)饮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其他不能认定因公牺牲的情形。
第八条 因公牺牲确认复核程序。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由其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其所在单位属单位二层机构的,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报市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组复核,实施监督。
第九条 证书的领取。市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组明确由市民政局出具《贵港市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发放给因公牺牲工作人员的遗属。因公牺牲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抚养人)应事先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组;协商未果的,市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组按照下列顺序直接确定一名持证人:
(一)配偶;
(二)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三)父母(抚养人)。
无上述对象,发给其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没有遗属的,由证明书发放机关存档。确定持证遗属后,原则上不再更改持证人和更换证明书。
第十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认定为因公牺牲的,根据有关抚恤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港市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确认申请办理事项流程
2.贵港市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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