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18

2025-09-17 18:45     来源: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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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平市高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91450881MA5KCDFP51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18

处罚决定书签发日期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种类

2025年9月17日

该公司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警告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5018

被处罚人:桂平市高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CDFP51,住所:广西桂平市石龙镇铜山村,法定代表人:陈金华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查明你公司有下列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3000万块页岩砖项目自2022年至今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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