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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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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服务内容:城市道路与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与环卫。 涉及事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缴纳时间、减免政策、资金管理。 |
1、对已确定投资总额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投资总额,按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计算。2、对未确定投资总额的民用居住建筑(不含地下室):砖混结构1-3层按500元/m’,4-6层按700元/m’,框架结构1-3层按1000元/m,4-6层按1200元/m’,框架框剪结构7-11层按1450元/m,12-33层按1500元/m;34层及以上按1600元/m。民用公共建筑(不含地下室):框架结构1-5层按1450元/m’,6-15层按1500元/m’;框架框剪结构16-25层按1550元/m’26-32层按1600元/m,33层及以上按1730元/m。工业建筑(包括仓库/厂房,不包含地下室):单层简易钢结构棚屋按450元/m²,单层/多层钢结构厂房按800元/m²,多层钢筋砼厂房按1250元/m²。地下室一层框架框剪结构按1900元层钢结构厂房按800元/m’,多层框架框剪结构按2300元/m。 |
政府制定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3〕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桂政办〔1986〕69号,桂政发〔2001〕100号,桂财综〔2001〕54号,桂财综〔2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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