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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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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市监处罚〔2025〕34号 |
平南县济安堂大药房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
91450821MA5PJJLK1W |
吴海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改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2.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DB775b08580,法定代表人:吴海静,主要负责人:蒙馨怡,质量负责人:刘乾,发证日期:2025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7月20日),十年内不受理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3.罚款50000.00元,上缴国库。 |
2025年9月1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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