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5-35)

2025-09-04 11:0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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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行为种类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贵市监处罚〔2025〕35号


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过磷酸钙

91450800200451615X

黄普生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过磷酸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过磷酸钙;

   (二)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贰佰伍拾元整(¥6250);

   (三)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6250元等值的罚款陆仟贰佰伍拾元整(¥625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上缴国库。

2025年9月 1日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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