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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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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市监处罚〔2025〕35号 |
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过磷酸钙 |
91450800200451615X |
黄普生 |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过磷酸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过磷酸钙; (二)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贰佰伍拾元整(¥6250); (三)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6250元等值的罚款陆仟贰佰伍拾元整(¥625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上缴国库。 |
2025年9月 1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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