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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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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市监处罚〔2025〕16号 |
贵港市港北区碧君杂货店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新竹”牌钙镁磷肥 |
92450802MA5Q0UDX4D |
杨碧君 |
对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钙镁磷肥; (二)没收不合格的钙镁磷肥8.75吨(350包); (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贰元伍角(¥132.5); (四)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的罚款贰仟叁佰柒拾陆元整(¥2376);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伍佰零捌元伍角(¥2508.5),上缴国库。 |
2025年7月 14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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