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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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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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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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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市监处罚〔2025〕31号 |
广西贵港市日日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 |
91450800MA5N94WG1C |
黄文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处叁万叁仟整罚款(¥33000.00)。 |
2025年8月 5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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