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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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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市监处罚〔2025〕25号 |
贵港市泰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 |
91450800MACX1TPM2N |
蔡俊熙 |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项中减轻情形的裁量标准,作以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在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822.54元;3.罚款1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822.54元,上缴国库。 |
2025年8月5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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