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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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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市监处罚〔2025〕22号 |
贵港市港北区朱乃国诊所(个体工商户) |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 |
92450802MAD2RNYA04 |
朱乃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以下处理: 1、没收你诊所违法配制的制剂“止咳水”1172瓶、“癣膏”338瓶,违法零售的劣药“建曲”2盒、“西咪替丁胶囊”7瓶、“红霉素片”15瓶、“灰黄素片”38瓶,违法购进的“益母草”等27种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631.16元 3.罚款合计260000元; 罚没款共合计264631.16元,上缴国库。 |
2025年7月28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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