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7-10 16:25     来源:贵港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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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朱成       

经查,2025年5月起,当事人朱成未经批准擅自在鲤鱼江防洪堤黄枝冲堤段管理范围内倾倒水泥浆建筑垃圾的行为,严重影响堤防运行安全。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证据证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鉴于你收到《贵港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贵水改〔2025〕2号)后,积极改正,及时将水泥浆建筑垃圾清理,恢复防洪堤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避免再次出现违法行为。


贵港市水利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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