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统辉
经查,2025年3月,当事人杨统辉未经批准擅自在鲤鱼江防洪堤友谊堤段管理范围内占用堤坝铺设硬化水泥路的行为,严重影响堤防运行安全。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证据证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鉴于你收到《贵港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贵水改〔2025〕1号)后,积极改正,及时将硬化的水泥路清理或填土覆盖,恢复防洪堤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避免再次出现违法行为。
贵港市水利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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