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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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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市监处罚〔2025〕14号 |
贵港市安居市场百兴百货超市 |
销售假冒侵权的“天之蓝”白酒和“赖茅”白酒 |
914508020560205533 |
李东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没收违法所得480元,上缴国库(三)罚款叁仟贰佰肆拾元整(¥3240.00),上缴国库。 |
2025年7月 14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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