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5-14)

2025-07-16 10:5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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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行为种类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贵市监处罚〔2025〕14号

贵港市安居市场百兴百货超市

销售假冒侵权的“天之蓝”白酒和“赖茅”白酒

914508020560205533

李东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没收违法所得480元,上缴国库(三)罚款叁仟贰佰肆拾元整(¥3240.00),上缴国库。

2025年7月 14日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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