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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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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市监处罚〔2025〕12号 |
贵港市港北区王府渔鸽餐饮店 |
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 |
92450802MA5NBELD5R |
王孔日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以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6058元; 2.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9058元,上缴国库。 |
2025年7月2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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