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5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杨大东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完善医疗相关制度,促进卫生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建议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特定患者的具体检查项目、时机和频次,属于临床医师的专业判断范畴,需基于患者的实际病情、诊疗需要、既往检查结果等综合评估。行政部门不宜直接规定同一天最多做几项CT/彩超等具体限制条件,这可能会影响必要的临床诊疗,甚至延误病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疾控局《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工作的通知》(国卫医政函〔2025〕169号),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各临床科室的指导,在满足诊疗需求的前提下,按照 “最少够用 ”的原则科学设计检查检验项目组套,针对必要性不强或大部位套小部位等重复检查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我委将指导医疗机构强化临床评估与申请审核制度,要求临床医师在申请检查时,必须充分说明检查的明确指征和必要性,特别是对于同一天申请多项同类或不同类影像检查的情况;进一步提升临床路径管理率,建立院内影像检查合理性监测指标体系,如:人均检查次数、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特定病种检查路径符合率、重复检查率等,定期分析,识别异常情况。在妇幼健康领域,对于一些常见且易出现过度检查的项目,如孕期B超等,已要求各妇幼保健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次数和指征进行操作,并明确规定收费上限。在中医领域,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广西《中医非药物疗法第一批操作规范》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正在修订。同时大力推进中医临床路径管理,针对常见中医优势病种,如中风病、胃脘痛等,制定涵盖中医特色检查、辨证施治方案及疗效评价标准的临床路径,明确中医检查项目的适用范围和频次等。
二、原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8年11月22日牵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医保支付的通知》(柳卫体改〔2018〕10号)。并在附件中明确了《中医外治技术部分治疗项目支付规定》。但国家医保局于2022年12月5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排查并取消医保不合理限制的通知》(医保函〔2022〕254号),要求各地全面排查医保不合理限制并立即整改,防止直接或间接导致定点医疗机构出现损害参保人利益的行为。因此,目前市医保局不宜制定《中医外治技术部分治疗项目支付规定》等相关文件,而是在国家和自治区医保局的统一部署下,通过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等方式,发挥医保基金杠杆作用,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公立综合、专科医院部分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知》(桂卫医发〔2022〕3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公立综合医院部分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知》(桂卫医发〔2022〕13号),我市二级、三级综合医院绩效考核统一执行自治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同时设置社会效益负性指标,对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乱收费、严重违法的定性案件等行为进行扣分,进一步压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的主体责任。在妇幼健康领域,为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我市已建立了市、县两级妇幼健康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定期对各妇幼保健机构及助产服务机构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规行为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同时,我市建立妇幼保健院绩效考核体系,将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评优评先等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医疗机构自觉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在中医领域,国家每年对公立中医医院进行绩效考核,坚守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中医特色、质量优先、效率优化等问题。加强中医药监督检查,成立了市级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及综合医院中医科的中医诊疗行为进行专项指导检查,重点检查中医诊疗方案执行、中医特色检查与治疗的合理应用等情况,并进行通报整改,推动中医诊疗行为规范化、标准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的关心支持。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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