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贵港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23日 |
| 标 题:贵港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贵公办复〔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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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伟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细化贵港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建议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目前不具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细化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确认,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分析,而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细化,涉嫌侵犯司法机关的审判权,则与法律相违悖。
二、细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乏上位法支撑。目前交通事故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上位法进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等作出了明确且全面的规定,构建起相对完善的认定体系,旨在确保事故认定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关于建议中提及的细化交通事故认定内容,由于上位法尚未有相关规定,也未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细化权力,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暂不具备进一步细化条件,我部门无法在责任认定细化方面做出调整。
我部门将持续关注上位法的修订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落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贵港市公安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贵港市公安局
2025年6月23日
(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韦江涛 4290177)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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