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30274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10日 |
| 标 题: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港市民政局转发自治区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的函 | |
| 发文字号:贵发改函〔2026〕3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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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各供水、供电企业,相关殡葬服务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桂发改价费函〔2026〕1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
自2026年2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生活用电合表户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有关规定执行,可为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1.05倍。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的信息采集、登记和动态更新工作,形成信息清单,及时共享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企业,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三、加强政策宣传与督导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主动服务,加大政策宣传解读能力,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相关殡葬服务机构知晓并享受政策。市发展改革、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将适时开展联合督导,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四、及时报送落实情况
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于2026年3月10日前,将本地政策落实情况及机构信息清单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邮箱:ggsjfk@163.com)和市民政局(邮箱:ggswetk@163.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机 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的函(桂发改价费函〔2026〕191号)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港市民政局
2026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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