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996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09日 |
| 标 题: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贵发改价费〔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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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3〕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把准改革方向。贯彻“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建立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范围、启动条件、联动周期、联动公式、联动程序等,推进管道燃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更好地维护管道燃气市场稳定。
(二)审慎稳妥推进。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燃气经营企业、用气企业发展,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排查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三)坚守民生底线。坚持保障优先,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控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保持民生用气气量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实施内容
(一)联动范围
贵港市城区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二)采购价格
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按照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含陆上、进口)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储气设施购气、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气等。
同一区域内有多家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基本接近且统一定价的,气源采购价格按所有燃气经营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当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与同一区域多家燃气企业加权平均采购价差价较大时,可单独核算气源采购价格。
(三)联动周期
根据天然气市场季节性供需结构设定,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合同年为周期每年联动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采暖季和非采暖季为周期每年联动2次,可逐步过渡到按季度或月度联动。
(四)联动条件
当周期内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达到5%及以上,方可启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周期内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未达到5%,不予启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滞后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价格联动过程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时,可中止上下游价格联动。
(五)联动公式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各类气源采购单价×各类气源采购量+管道气采购气量×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运价)÷∑各类气源采购量。
2. 机制建成运行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其中: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第八条第(三)项明确的标准以及办法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
(六)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原则上单次上调价格不超过0.5元/立方米(居民第一档用气量),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或减少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在阶梯气量、阶梯价差比例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同向调整终端居民销售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自治区对用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七)联动程序
1.燃气价格联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实施。满足联动启动条件后,燃气经营企业应提前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周期采购气源价格、气量的结算单据、发票及采购合同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步提交价格联动调整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审核后,分类制定居民和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
2.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除首次建立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要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外,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听证等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市价格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备)后下达燃气价格联动调整文件并组织实施。
(八)价格约束
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优化气源结构、控制采购成本,降低经营压力。当燃气经营企业同类型气源采购价格明显高于自治区内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时,需说明正当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常启动联动程序。如未说明正当理由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联动,落实监管责任。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此联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配气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审核燃气经营企业购气来源、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凭证,周密有序开展调价工作;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做好联动政策解读,定期开展价格监测,有序疏导价费矛盾,保障机制顺畅运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工作督导,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协议范围开展业务。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管道燃气价格监管和反垄断调查,严肃查处上游供气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下游燃气经营企业擅自自主定价和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以及企业间串通涨价等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会同宣传和网信部门及时反馈和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园区管委会做好协调服务,建立企业共商机制,稳妥解决企业保供纾困难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和管道燃气市场变化,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渠道和结构,以合理价格购气。
(三)做好信息公开。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向用户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瞒报、虚报信息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实施失信惩戒等方式给予惩治。
(四)兜住民生底线。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坚持平稳、从紧原则,低价气源必须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每户每月3立方米的免费气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维护市场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落实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有关公用事业价格管理的工作要求,把握好调价方案公布和执行间隔时间,燃气经营企业要提前20天公布调价方案,并通过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有序安排购气。加强窗口和机动贴心服务,保障联动机制实施方案顺利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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