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贵价格〔2008〕34号
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快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正常运行,促进水环境改善,现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桂价格[2008]37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8]408号)精神,并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届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确定。同意按自治区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贵港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二00八年十月一日抄见水量起,由现行0.3元/立方米调整为0.8元/立方米。
附件:1、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桂价格[2008]377号)
2、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8]4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