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挂靠管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十月八日 贵价格〔2008〕33号
市各汽车出租公司: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挂靠管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函[2008]2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挂靠管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机动车挂靠管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桂价格函[2008]222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规范出租车等机动车辆收费管理,我局于2000年以桂价格字[2000]383号下发了《关于城市出租车管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出租车挂靠服务费标准。这一规定对减轻出租车主负担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情况的发展,出租车等机动车主要的经营方式已由挂靠管理转变为内部经营承包。根据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下发的《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经研究决定,出租车等机动车挂靠管理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公司和车主协商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