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市政管理局
贵价费〔2008〕28号
关于开征贵港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贵港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和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57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我市城区从2008年10月1日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及标准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性收费,你处实施收费时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原贵港市物价局贵价费字[2001]54号文中有关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理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贵港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
抄送:市财政局。
贵港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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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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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垃圾 |
元/户.月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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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 |
元/人.月 |
2 |
暂住三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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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事业单位 |
元/吨 |
80 |
可按在职人员每人每月收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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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生产加工业、商场(公司) |
元/吨 |
80 |
圆桶0.3m3、四方箱7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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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栈业(包括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 |
元/月.床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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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桑拿、茶庄、歌舞厅、按摩及宾馆、酒店等娱乐及餐饮服务业 |
元/m2.月 |
0.5-0.8 |
按经营面积计收,亦可按垃圾量每吨80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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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元/月.户 |
8-15 |
除表中列明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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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点 |
元/摊.天 |
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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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辆 |
元/吨 |
80 |
可按车辆座位数每座每月0.5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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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运垃圾 |
元/吨 |
60 |
自运到大圩垃圾场 |
注:1、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低保户免收。
2、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部队、养老院、福利院等的垃圾处理费,由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每吨80元的标准减半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