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贵港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贵港市人民政府    政协贵港市委员会
 
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关于华隆商业广场商住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2008-09-18] 来源:贵港市物价局  作者:ggwj [字体: ]

关于华隆商业广场商住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九月五日    贵价格〔200831

 

贵港市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华隆商业广场商住小区收取物业管理费价格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我局成本监审和实地勘查,并考虑贵港市居民生活水平及承受能力,经研究,对华隆商业广场商住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华隆商业广场商住小区住宅及其他物业服务费标准:

1、住宅物业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收取(含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小区管理费用等)。空置房按50%计收。

2、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

1)摩托车30/车位.月。电动车30/车位.月(含充电费)。自行车5/车位.月。

2)固定车位:小汽车车位管理服务费按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即按车位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车位租金由业主与车主协商确定。

 车辆管理服务费含车辆停放的管理、秩序维护、治安防护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及其有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众场所或收费地点公示,并每年1-2次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电价格、垃圾处理费以及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并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否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二00八年九月十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报我局核定收费标准。

五、商业门店铺属非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你们双方协商达成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规定等协议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并实行明码标价,在管理区内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维修基金不属物业管理服务费范围,我局不审批收费标准,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阅读:
录入:ggwj

推荐 】 【 打印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站内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2007-2008 贵港市人民政府主办    贵港市政府政策研究中心 维护    桂ICP备07501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