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隆商业广场商住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九月五日 贵价格〔2008〕31号
贵港市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华隆商业广场商住小区收取物业管理费价格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我局成本监审和实地勘查,并考虑贵港市居民生活水平及承受能力,经研究,对华隆商业广场商住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华隆商业广场商住小区住宅及其他物业服务费标准:
1、住宅物业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收取(含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小区管理费用等)。空置房按50%计收。
2、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
(1)摩托车30元/车位.月。电动车30元/车位.月(含充电费)。自行车5元/车位.月。
(2)固定车位:小汽车车位管理服务费按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即按车位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车位租金由业主与车主协商确定。
车辆管理服务费含车辆停放的管理、秩序维护、治安防护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及其有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众场所或收费地点公示,并每年1-2次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电价格、垃圾处理费以及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并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否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二00八年九月十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报我局核定收费标准。
五、商业门店铺属非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你们双方协商达成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规定等协议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并实行明码标价,在管理区内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维修基金不属物业管理服务费范围,我局不审批收费标准,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