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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问题的函

[日期:2008-08-29] 来源:贵港市物价局  作者:ggwj [字体: ]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问题的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贵价费函〔20088

 

桂平市、平南县物价局,市红十字会: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河池市卫生救护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08]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桂价费函[2008]153

 

抄送:市卫生局、交通局。

 

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河池市卫生救护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桂价费函[2008]153

 

河池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群众卫生救护培训收费问题的请示》(河价报[2008]50)收悉。根据我局《关于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42)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局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的主体为自治区红十字会。各市红十字会救护训练中心工作站不得向个人或单位收取培训费。但各市红十字会救护训练中心工作站受自治区红十字会委托协助联合开展培训的,各市可代为收取。

二、各类驾驶员在驾驶证申领、年检、换证时,是否必需参加卫生救护培训取得卫生救护证,应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必需持证上岗,卫生救护证是否必需通过培训取得等情况来确定。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各级红十字会应严格按照群众自愿参加为原则,不能以任何形式强制驾驶员等人员进行卫生救护培训。

 

抄送:自治区红十字会,各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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