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大户的申报、评选工作,现将《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2、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
贵港市人民政府
附件1
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执行《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贵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有利于开展纳税大户的评选工作,对《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评选对象
参加评选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已组建集团公司的,也可汇总所属子公司纳税额后,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评选,但在申报时须列出所属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以便于审核。
二、入库税种
企业入库税金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
不包括企业代征税和退税。
三、评选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10日前按要求填报《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一式四份,见附表)报送市经委,由市经委分送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审核后,再统一报送市政府审定。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13日。市经委联系电话:4563422,4563408,传真:4563403。
附件2
|
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 | |||||
|
企业名称:(盖章) |
| ||||
|
申报年度: |
|
单位:万元 | |||
|
项 目 |
本年度缴纳税金 |
上年度缴 纳税金 |
同比增加 税金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 |
|
国 税 |
|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
地 税 |
|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
财 政 |
|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
合 计 |
|
|
|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填报时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