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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日期:2008-08-21] 来源:贵港市物价局  作者:ggwj [字体: ]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贵价格〔200829

 

各县、市物价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桂价格[2008]3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00八年八月十三日   桂价格[2008]356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煤炭生产企业:

    为遏制电煤价格轮番上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2008623,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对全区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桂价电[2008]30),规定从即日起至20081231,对全区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确保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全面贯彻落实并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8]248)精神,决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矿务局、广西右江矿务局等主要煤炭生产企业要将本企业619电煤结算价格、热值等情况,报送自治区物价局,并作为煤炭生产企业执行限价的依据。同时,从8月份起,上述主要煤炭生产企业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电煤结算价格、热值和数量情况向自治区物价局报告。自治区物价局汇总后,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炭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抄报:自治区发改委。

抄送:自治区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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