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08年第一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第16号
我市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8〕207号)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位于贵港市贵城街道办事处震塘社区(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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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人 |
权属类型 |
用地合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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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园地 |
林地 |
牧草地 |
其它农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未利用土地 |
其他土地(河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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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旱地 |
养殖水面 |
农村 道路 |
农田水利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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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城街道办事处震塘社区第5村民小组 |
集体 |
0.4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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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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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0.4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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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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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市辖区2008年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贵政函〔2008〕52号,以下简称“贵政函[2008]52号”)执行。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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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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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0.4913 |
16.6425 |
35.6625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政函〔2008〕52号文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政函〔2008〕52号文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以货币安置办法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六、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地产服务中心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韦建军 谭小玲 联系电话:4227730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收回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贵港市地产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八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