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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涉及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日期:2008-07-17] 来源:贵港市物价局  作者:ggwj [字体: ]

贵港市物价局、财政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涉及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贵价费〔200817

 

 

桂平市、平南县物价局、财政局,贵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局、交通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涉及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桂价费[2008]240)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于200915日前,将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减免收费的金额统计书面上报贵港市物价局、财政局。

  附件:桂价费[2008]240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涉及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00八年六月二十日     桂价费[2008]240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支持四川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等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涉及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至2011(3学年),对就读我区公办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四川省都江堰市、汶川县、北川县等40个地震灾区市县学生,因家庭成员在地震中伤亡或房屋严重受损的,凭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一律减免50%学费。

各有关学校视本校实际情况,要积极组织在校的灾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适当提高勤工助学标准,帮助学生解决日常生活费用。

     二、在抗震救灾期间,对运输抗震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军队、武警、公安机关车队()或持有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签发的抗震救灾抢险证明的区内外车辆,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抗震救灾期间减免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207)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从现在起至20081231止,对持有各级红十字会、民政机关证明的救灾物资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特种设备免收检验检测费。

     四、各业务主管部门及收费单位要及时向社会以及学生公布收费减免政策并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趁灾害之机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行为。   

  五、各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在2009115,将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减免收费的金额统计书面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抄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厅、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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