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对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进行重新确认。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开展了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标准以及考核组综合检查情况和近年各单位创建综合情况,考核结果经市文明委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予以重新确认。
经过确认,209个单位、61个村镇、13对+4个军民共建单位2007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成绩显著,符合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条件,同意继续保持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1个单位因2007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不力,予以警告,要求一年内整改,暂时保留荣誉称号;13个单位因单位改制或已合并到别的部门,不再符合文明单位条件,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