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县以上公路客运价格最高限价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贵价格〔2008〕23号
广西通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各汽车客运站: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桂价电[2008]28号)和《关于加强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监管的通知》(桂价电[2008]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映,自治区物价局已明确规定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一律不得调整。县以上公路客运价格要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和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制定我市县以上公路客运价格最高限价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广西市场0#柴油销售价格已调整为6.03元/升。按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办法,调整县以上公路客运最高限价,我市县以上公路客运最高限价调整为:在我局原核定的各班线客运票价最高限价基础上加收公路客运燃油附加,100公里以内(含100公里)的票价加收2元;200公路(含200公里)的票价加收4元;并依此类推。
二、各公路客运站要按以上规定的加收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调整各班线客运票价的最高限价,并报我局备案。做好新调整的最高限价的公示工作。
三、各客运站实际出售的票价是否调整由各客运站据市场供求和承受能力确定,但原则上各客运站调整实际票价的幅度不应高于本次调整加收公路客运燃油附加的幅度。
主题词:调整 公路客运 价格 通知
抄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物价局。
抄送:市交通局、运管处。
抄发:桂平市物价局、平南县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