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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05-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贵政发〔2008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5·12”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全市各单位和市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号召,慷慨解囊,积极为地震灾区捐款捐物,在贵港大地上谱写了一曲彰显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优良传统的篇章。但在捐款活动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为使此次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文件规定,“救灾捐赠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除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义演、义卖、义诊等救灾募捐活动,必须按照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民政部1994年发布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为加强我市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募捐活动的组织领导,要求已在全市组织募捐活动的组织单位在2008525日前,到各级民政局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到各级民政局补办相关手续的,将视为违法,没收募捐所得。

二、规范管理。对已向社会公布认捐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要在2008525日前到各级民政部门确认捐款数,填写确认捐款相关协议,确保捐款资金足额到位;对已将捐款汇去地震灾区的个人或本单位上级部门的单位,尽快将汇款凭证原件、复印件报各级民政部门确认,桂平市、平南县的认捐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县级民政局确认,三区由贵港市民政局确认,在统计时,三区不再将这部分捐款统计上报。已将物资直接运往灾区的单位和个人,请捐赠单位将灾区接收凭证复印件送当地民政部门,以便统计上报。

三、加强宣传。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此次地震灾害捐款活动中涌现的突出事迹的报道,随时滚动报道各单位、个人捐款进展情况,为鼓励全市人民向地震灾区捐款捐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接收捐款和捐款汇出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捐款不发生问题。

 

 

              贵港市人民政府

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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