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工 作 制 度
一、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信访工作。
二、热情接待群众来访,细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做好登记和接谈记录。
三、凡接待来访或异常的上访人,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
四、对集体上访,先由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其余人员要立即动员回原单位。不愿离去的,要通知上访人单位的领导协助动员,经动员不听劝离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凡五十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必须立即向市委办、政府办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六、预约上访人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反映信访事项。
七、引导信访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及法律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八、坚持文明办信。处理来信要认真负责,及时拆阅信件,按有关的程序和规定准确办理,对联名信和反映重大问题的来信要及时向领导提供信息,并作要件及时呈领导批阅。
九、对责任归属单位已合并或者分立的信访事项,转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担其职责的单位受理;责任归属单位已撤销的,转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直接受理。
十、来信来访问题,需要转办的,要采取急案急办的方法,登记后立即转出;领导有批示的,要作为密件转出,并要收件人签名;一般的信件,必须在收信后五天内转给有关单位。
十一、对上级转办或交办不当的信访件,应当在收信后三天内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二、对其他特殊的信访件,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或报市委办、市政府办领导研究处理。
十三、按照上级信访部门下发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复信率不少于初信总数的20%。
十四、要保守国家机密和信访秘密,按规定保存好信访档案资料,按照保密程序投送机密信访件,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十五、每周星期五下午要通报办信、接访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