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二〇〇七年
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第8号
我市2007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07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8]137号)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2007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 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办事处南江社区(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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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人 |
权属性质 |
用地合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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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牧草地 |
其它农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住宅用地 |
特殊用地(坟山) |
未利 用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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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旱地 |
农村 道路 |
养殖 水面 |
农田水利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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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办事处南江社区 |
集体 |
11.8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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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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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市辖区2006年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贵政函〔2006〕39号,以下简称“贵政函[2006]39号”)执行。
(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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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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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地 |
11.8220 |
10.6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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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已有合法手续,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贵政函〔2006〕39号文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联系人:谭世文 联系电话:4322567
六、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