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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必须强化四种观念

[日期:2008-04-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必须强化四种观念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莫亦翔

 

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深远意义,全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要自觉积极投身到大讨论活动中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查找和破除在思想观念、执法行为、能力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影响和制约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障碍和桎梏,牢固树立和强化以人为本、法律至上、以和为贵、以教为先四种观念,大力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为促进贵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以人为本的观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根本、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一切围绕人、一切服从人、一切服务人;在一切社会活动中,充分重视人的利益、人的权利、人的价值、人的作用。以人为本,既是人性的内在体现,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要求;既反映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要义,也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保障人权,充分体现了法治的终极关怀和价值目标。政法机关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严格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权等保障诉讼主体人权的基本原则,在执法办案中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保障人权,把尊重和保护人权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全部过程和每个当事人身上,在社会管理中强化群众观念,热情服务、便民利民,把执法为民的要求切实落到实处,依法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对于政法机关来说,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本,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从根本上说,就是处处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正确的群众观,包括在认识上相信群众、尊重群众、理解群众、关心群众;在工作中联系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依靠群众,真正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代表群众利益,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群众的力量与才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准则。

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开展一切工作的重要方法。执法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样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这就要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同时也多做一些宣传工作,多做一些理解工作,多做一些教育工作,不断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信任;要不断地改进执法方式,努力在执法地各个环节上做到关心人、尊重人、理解人,体现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只有这样,我们的执法工作才能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才能真正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正确的执行。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确立为我国的宪法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把尊重和保护人权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既要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又要保证人权得到应有的实现。 

一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生存权、发展权以及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产生争议,就可能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或者需要政法机关以其他方式加以处理。对此,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一定要更新观念,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二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政法机关被法律赋予了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裁决财产归属等重要权力,这些权力能否正当行使,对于公民个人的利益和权利有着重大影响。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程度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为此,政法机关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控告申诉权,特别是聘请律师的权利等诉讼权利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护人权,发挥政法机关对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的推进和保障作用。

二、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法律至上观念

宪法和法律至上,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调节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

一是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也是社会经济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所以,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党的权威和领导至上。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政法机关作为执法者,尤其要强化法律至上理念,坚决克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始终坚持法大于权,把严格公正实施法律作为天职,自觉同一切破坏法治的行为和现象作斗争,切实捍卫法制尊严,树立法律权威。一要带头守法。守法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过:“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如果法律得不到社会的遵守和执行,那就失去了立法的目的,失去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是执法的主体,首先必须带头守法,自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二要按章执法。全部执法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办事。三要公正执法。在案件处理、行使司法权时,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都必须合理、严格、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不受任何利益关系、个人感情等的影响。四要违法必究。政法干警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一定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

二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这一目标:一要平等地对待每一名诉讼参与人。不管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都要平等地加以对待,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前,特别是对处在不利状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给予必要的重视和保障。二要做到有罪必究、有案必查。这是由法律的普遍性特征所决定的。在我们的社会中,无论是什么人,也不管他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他的行为触犯法律,就要坚决一查到底,直至将其绳之以法。任何人都没有权力袒护包庇、姑息养奸、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三要平等地保护所有市场主体。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不管是市内的还是市外的,只要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都应当坚决依法予以保护。

三、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以和为贵观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政法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在打击犯罪活动、整治治安问题、调解矛盾冲突、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还要从我们的工作中感受到社会和谐。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处理专政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

一是善于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我市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受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社会矛盾,既要重视法律手段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又不能绝对化、简单化,即使进入司法渠道,也要把处理过程变成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的过程。发挥政治优势,主要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关系。不能把依靠政治优势可以解决的矛盾都引向司法渠道。发挥政治优势,要求党委和政府搞好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落实各级领导的责任,形成党委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求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例如,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只注重用刑罚震慑犯罪分子,还要着力把他们改造成不对抗社会的新人;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在严格依法及时作出裁决的同时,还应当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实现罢访息诉的途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在维护治安秩序时,不能只依赖处罚使人服从,而要立足于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减少对立情绪。

二是善于发挥基层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大量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生在基层,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也主要依靠基层。这是近年来的工作经验,也是一条重要原则。要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性、根本性的任务来抓。要重点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维稳机制建设,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巩固治理,使每项工作和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到底。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处在化解矛盾、执法管理第一线,必须大力加强。要把政治素质好、执法能力强的政法干警充实到基层。要从干部任用、警力配置、物质待遇、经费装备以及奖励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事为基层办、钱为基层花的导向,真正让基层工作有活力、有凝聚力,让基层干警有干头、有奔头,乐意在基层、扎根在基层。要切实把平安建设的重点放到基层,全面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动员方式,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努力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三是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政法机关要充分用好这一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贯彻这一政策,要求宽严都要真正落实,宽严都要依法进行。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积极探索因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尽可能依法减少刑事处罚数量。要切实把这一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上,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形成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依法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减少关押数量,促进罪犯改造。进一步做好劳教工作,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保取得良好效果。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以教为先的观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制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在宣传内容上,选择群众最需要、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和观念作为宣传重点;在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最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宣传效果上,以人为出发点,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通过宣传教育,既要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履行义务的意识。在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中,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并把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放在突出位置,着力解决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维权的问题,做到“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针对少数地方出现的暴力袭警、缠访闹访、阻碍正常执法、群体性事件高发等现象进行法制宣传,引导人们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形成尊重司法的习惯,消除“法不责众”的意识,树立司法权威。善于把立法、执法、法律援助的过程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司法个案的示范作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加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为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环境。

二是加强对政法干警教育培训。政法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做学习、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表率;政法干警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加强对政法干警的宗旨教育和群众观念教育,从思想深处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正确对待和使用好手中的权力。要教育干警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始终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继续在全市政法队伍中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要紧密结合实际,从注重实效出发,根据提高执法能力的实际需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的质量。要进行实用知识、实用技能、实用经验和新法律、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要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真正做到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活动,防止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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