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号
我市殡仪馆新馆项目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殡仪馆新馆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8]20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3.4008公顷(折合51.012亩)。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殡仪馆新馆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湴田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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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人 |
权属类型 |
用地合计 |
农 用 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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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
其它农用地 |
住宅 用地 |
特殊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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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旱地 |
林地 |
农田水利用地 |
农村 道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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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竹乡湴田村4组 |
集体 |
1.1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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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4 |
0.0389 |
0.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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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竹乡湴田村5、6组 |
2.2224 |
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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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6 |
0.0565 |
0.1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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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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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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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8 |
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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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80 |
0.0954 |
0.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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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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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市辖区2006年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贵政函〔2006〕39号,以下简称“贵政函〔2006〕39号”)执行。
(一) 土(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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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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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田 |
0.0522 |
19.9125 |
22.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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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3.088 |
14.8575 |
10.6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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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
0.1606 |
10.6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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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用地 |
0.0954 |
10.6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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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地 |
0.0046 |
4.2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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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按照贵政函[2006]39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 青苗(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林木)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政函[2006]39号文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以货币安置办法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六、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王福强、李远聚4560996、4553699。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