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号
为加快贵港市中心城区建设,加快推进贵港市城镇化进程,提升贵港城市品位,促进贵港经济发展,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确保马草江公园建设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现将马草江公园建设开发项目房屋拆迁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人:贵港市市政管理局
二、拆迁范围:东至仙衣路,南至新区三路,西与第六地质队相邻,北至金港大道(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三、拆迁期限:从2008年 2月21 日起至2008年 5月30 日止。
四、补偿安置办法:对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拆迁范围内抢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拆迁范围内国土、建规委、房产、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
七、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在拆迁人进行调查期间如实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提交复印件,以保证调查材料的真实性,为补偿安置提供准确依据。被拆迁人如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土地、房屋证明造成调查失实的,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
八、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拆迁人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费,并落实安置。被拆迁人要按协议约定的期限进行搬迁。
十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依法进行拆迁。
现予公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