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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贵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日期:2008-02-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08220贵港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邀请下列不是市三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贵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我市选举产生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代表;2、市三届政协委员;3、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4、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5、市委副秘书长;6、市政府副秘书长;7、市长助理;8、市人大机关副处级以上在职干部;9、贵港军分区、75130部队各一位负责人;10、市直机关、单位、团体主要负责人,中直、区直驻贵单位主要负责人;11、退休干部代表;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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