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贵港市中心城区建设,加快贵港市城镇化建设步伐,提升贵港城市品位,促进贵港经济发展,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确保东湖综合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及市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把东湖景区及中心城区沿江建成现代旅游区的决定》,现将东湖整治开发项目有关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及征收人: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拆迁人:贵港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征收、收回土地、拆迁范围:东到同济大道(规划中)中心线,南至郁江防洪堤路中心线,西至和平路中心线,北至江北大道中心线(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四、征收、收回土地、拆迁期限:从
五、补偿安置办法: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六、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内抢种植物、抢建建筑物和构建物、抢养养殖物以及在被拆迁范围内抢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建物的不予补偿。
七、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与各自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
八、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在征收拆迁人进行调查期间如实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进行登记,并提交复印件,以保证征收调查材料的真实性,为完善相关征地手续和补偿安置提供准确依据。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如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土地、房屋证明造成征收调查失实的,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
九、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人、拆迁人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被征收、拆迁人应在征收、拆迁期限内与征收人、拆迁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十一、在征收、收回土地、拆迁范围内已领有土地证及房产证的,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5天内,持证到相关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有关部门将依法注销登记、注销证书。
十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拆迁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进行搬迁。
十三、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到位后,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贵港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收回。
十四、在征收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依法进行征收和拆迁。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回复董于,支持你妈啊!轮到拆你家你就不支持了!650元一平?什么天理!贵港房价500一平么?要拆到我家坚..
哈!哈!哈!我家在湖畔人家.怎么也拆不到我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