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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

[日期:2007-12-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推动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总体方案和辅业改制具体方案的制定及申报
  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50%以上)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改制分流首先应按照精干主业的要求,统一组织部署本企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并制定总体方案。辅业企业制定具体改制分流方案,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审议通过的,不得开展改制分流工作。辅业企业将制定的具体改制分流方案报原主体企业审核后,由原主体企业将主辅分离总体方案报送本级国资委,国资委将总体方案分送同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属本部门审核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接到企业总体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国资委,由国资委综合各部门意见后进行批复。此同意的批复即可做为辅业企业改制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及《产权结构(或变更)证明》。
 (二)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主要内容
  1、企业(集团)概况,实施主辅分离、精干主业发展思路和目标;
  2、分流富余职工方案,包括:
  (1)分流富余职工的数量及构成;
  (2)分流富余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所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及支付办法等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及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措施;
  (4)拖欠分流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债务的数量、构成和处置办法;
  (5)经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3、“三类资产”认定材料,包括:
  (1)非主业资产证明材料。主业资产与非主业资产的行业规定;企业认为可以证明是主导产品、主要工艺流程以外所占用资产的内部划分标准或战略发展规划等证明材料;
  (2)闲置资产证明材料。承担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任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资产为闲置资产的现场勘验证明等材料;
  (3)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证明材料。企业关闭破产的法律文件;关闭破产清算组或法院出具的属于关闭破产财产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的证明;
  4、主体企业和利用“三类资产”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含有国有股的“三类资产”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资产重组预案,改制实施方案;
  7、主要债权人对债务转移或债权处理的书面意见;
  8、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9、尚未脱钩的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10、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报告;
  11、其他有关文件。
   
二、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程序
 (一)涉及企业公司制改造、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企业用地处置等有关事项,企业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备案、审批手续。辅业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辅业企业持国资委批复文件等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改制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与所安置的富余人员办理变更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对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同时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四)以上工作完成后,改制企业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51号)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63号)的规定,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为企业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五)改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按上述规定要求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改制企业的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通知未提及的其它问题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规定办理。
 (二)各级政府和国资、工商、税务、国土、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的审批手续,对在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比照当地企业改制的减免规定办理,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三)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四)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侵犯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职权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


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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