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涵义是什么?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实收资本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产权登记记载了企业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从占有、变动到注销的全过程,是监督管理产权变动行为,明确各方主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方式;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是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产权转让、资产划转以及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等经济行为的必备文件之一;有关部门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将不予办理相关的审核手续;只有做好产权登记工作,才能明晰产权关系,了解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分布及增减变化情况,推进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因此产权登记是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基本前提。
4、 什么是产权?
本书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5、什么是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6、什么是企业的实收资本?
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人企业的资本。包括国有资本、法人资本、外商资本和个人资本,其中国有资本又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
国家资本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实际投人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所投人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
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7、谁是申办产权登记的主体?
所出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有关部门负责申请办理所管未脱钩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负责申请办理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出资方应向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8、哪些企业需要办理产权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的企业,应按规定申办产权登记。包括:
(1)国有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4)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9、产权登记机关及其职责是什么?
产权登记机关:
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监督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则》组织实施。
产权登记机关的职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产权登记的政策,负责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0、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
产权登记办理程序有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和核发证书四个环节。
11、产权登记表的分类。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三类,产权登记表也相应分为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变动产权登记表和注销产权登记表三种类型。产权登记表是企业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文件,它记录了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产权登记证,确定各类产权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12、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所属企业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精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设置到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不设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由相应的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同时按要求对上述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
13、同一母公司内不同级次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级次如何确定?
同一母公司内不同级次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应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企业的级次来确定其级次。
14、国有控股公司对外投资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规则》中的国有控股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则》办理产权登记,对外投资部分界定为国有法人资本。
15、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代表政府对占有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取得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确认境外企业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目前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暂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企发[1996]114号)办理。
16、对违反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的如何处理?
企业违反《办法》及《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1)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2)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3)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
17、产权登记证遗失或毁坏怎么办?
产权登记证应当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毁坏,应当由申办主体及时出具有关证明,并携带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的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二、占有产权登记
18、什么情况下要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则》的要求及时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19、如何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
占有产权登记表依据《填报说明》规定进行填报。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状况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对应科目填写;
(2)出资人情况依据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出资人的出资证明文件(如书面批准或投资协议书)填写;
(3)出资人如为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其组织形式代码一律按各类企业的国有资本参股型代码对应填写。
20、已设立企业如何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由其申办主体出具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说明未办理的原因,并及时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申办程序:
(1)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软盘;
(2)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按要求修改;
(3)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将审核后的材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按要求修改;
(4)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向企业颁发产权登记证。
应当提交的文件
(1)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相关的数据软盘;
(3)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4)本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1、新设立企业如何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准备工作:
(1)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或做出设立企业的书面批准文件;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以现金投资的,企业要在银行预开账户并注人投资的现金,若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4)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涉及资产评估的应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
申办程序:
(1)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软盘;
(2)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按要求修改;
(3)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审核后的材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按要求修改;
(4)企业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
(5)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凭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
应当提交的文件: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2)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3)拟设立企业的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2、投资不到位的企业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但高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正常登记,如实反映;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且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只登记,暂不发产权登记证,在备注栏中标示。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按企业法人或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特定行业或类型的企业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股份制企业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且投资协议未作正式修改时,在产权登记表出资人情况栏中仍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规定的各股东股权比例填写,投资额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列示的实际到位数额填写。
23、亏损企业或所有者权益为零、为负值的企业是否办理产权登记?
只要企业法人资格存续,正常经营,都应当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24、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具备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条件的,可采取“占有十变动”的方式或“占有十注销”的方式办理。
尚不具备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条件的,先进行占有产权登记,待具备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条件后,再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变动产权登记
25、什么情况下要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需要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企业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其他几种情形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自所出资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26、怎样填报变动产权登记表?
变动产权登记表依据《填报说明》规定进行填报。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变动情况(二)”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相关批复文件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或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应科目填写;
(2)出资人情况依据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出资人的出资证明文件(如书面批准或投资协议书)填写;
(3)变动产权登记表封面按照变动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全称填写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4)变动产权登记表中“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等项目均按变动前的情况填写;
(5)变动产权登记表中“变动情况(二)中的最近一次登记数”按照最近一次产权登记(占有或变动)审定的数额填列。“企业申报数”由申办企业按变动后的数额填列。
27、怎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准备工作:
(1)按规定报经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书面批准;
(2)以现金增资的,企业要先在银行预开账户并注人增加的现金,若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3)涉及国有资本额及其比例增减变动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4)企业名称改变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申办程序:
(1)填报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准备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软盘;
(2)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初审;
(3)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审定;
(4)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相应变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应当提交的文件:
(1)企业仅仅发生名称变动的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名称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产权登记证;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数据软盘;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本额及其比例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须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8、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改制后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改制后企业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9、因政策原因发生经常性变动的企业如何进行产权登记?
属于国家出口退税、定额补贴、资费收人等政策性转增国有资本,且在一个年度内多次(至少超过三次)变动的,可经产权登记机关批准在第一年度内合并一次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30、有偿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的企业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产权(股权)在国有产权主体之间有偿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同时办理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登记手续,以避免标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出现“悬空”。
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非国有投资主体的,按两种情形分别处理:有偿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股权)的,被转让企业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有偿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的,被转让企业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31、有偿收购企业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被收购企业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被收购企业在收购前有国有产权(股权)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被收购企业在收购前无国有产权(或股权)的,应当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32、企业合并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吸收合并:A企业吸收B企业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此时,A企业按合并时点的B企业的净资产数额增加国有资本,申办变动产权登记;B企业因解散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此时,新企业按合并时点原合并前企业的净资产数额,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新设);原合并企业因解散则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33、企业分立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因分立新设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新设);因分立减少国有资本的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34、无偿划转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划出方:按划转时点被划转企业的净资产数额相应减少国有资本数额,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划人方:按划转时点被划转企业的净资产数额相应增加国有资本数额,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被划转企业:分两种情况办理。;被划转后保留企业法人资格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出资人变动);被划转后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注销产权登记
35、什么情况下要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需要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分为两类情况:
(1)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的,包括企业解散(含关闭)、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确认批准其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发文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经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股权)不再存续等,包括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确认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36、怎样填报注销产权登记表?
注销产权登记表的填写依据《填报说明》规定进行填报。其中:
清理结果或评估确认数:按企业终止经营或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时点,对实际占用资产进行清理、检查、核对的结果数额,或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数额填写。
资产处置数:按企业以不同方式处置资产的数额填写。
收人处置数:按被注销企业因有偿转让国有产权(股权)所取得的收人处置数额分别填列。
37、怎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准备工作:
(1)经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书面批准。其中,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应当由政策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破产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其中资产评估报告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破产的由清算机构进行财产清算并由法院和债权人确认;
(3)股份制改造或产权转让方案(含资产处置和债权承继问题)按管理权限报经上级主管单位书面批准,破产方案由法院和债权人确认。
申办程序:
(1)填报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准备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软盘;
(2)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初审;
(3)报产权登记机关审定;
(4)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并加注“注销”字样后存档。
应当提交的文件: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交: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数据软盘;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企业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函。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数据软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或整体改制方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3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注销,是否还要办理注销产权手续?
不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已经注销,企业也要及时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交回产权登记证。
39、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而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规范操作。其中:进场交易的,应当自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鉴证为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协议转让的,以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为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企业不能自行批准国有产权(或股权)协议转让事项。
40、如何填写“企业注销前国有资产状况”表中“清理结果或评估确认数”?
按企业终止经营或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时点上,对实际占有资产进行清理、检查、核对的结果数额,或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数额填写。
该数字原则上应与“最近一次登记数”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按“变动十注销”办理。
五、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41、 什么是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是指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对其所投资企业年度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的自查,和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日常办理的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统一组织的年度检查或抽查,并形成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工作制度。根据产权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产权登记机关每年将确定具体的年度检查内容。
42、怎样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于每年2月1 日至4月30日完成对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非金融类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工作。
43、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的生成及分类。
产权登记机关、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根据本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完成情况及实施检查情况,通过产权登记信息系统软件自动生成按照不同口径汇总的报表。
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按照不同的口径共分为六类:全国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中央监管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中央非监管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地方监管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地方非监管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企业自用分析表。
44、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1)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2)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3)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5、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实施方式有哪些?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可以选择采用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各级产权登记机关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检查方式,不再采用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的检查方式。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对每年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完成不好的单位予以批评。
46、未发生任何变动的企业如何进行年度检查?
按照《规则》的规定,企业未发生任何变动的可按照最近一次登记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企业发生了《规则》规定的变动事项之外的变动时,如企业法人、企业地址等发生变动,均应在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中说明。
47、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可以代替日常占有、变动产权登记吗?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不能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能以年度检查替代日常占有、变动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不办理产权登记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48、产权登记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产权登记档案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直接形成的产权登记表证和记载上述信息的计算机软盘以及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49、怎样进行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起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妥善保管产权登记档案,定期向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单位移交产权登记管理档案。
产权登记机关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50、 企业产权变动而导致产权登记管辖机关变动时,档案如何处理?
企业因出资人变动而导致产权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动的,原产权登记机关应将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整理、归并后移交新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进行管理。
51、产权登档案管理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产权登记是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产权登记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