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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

[日期:2007-12-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广西法律援助“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现制定今后五年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困难群众的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围绕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合格的法律援助工作目标,强化科学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和服务模式,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建设文明富裕和谐新贵港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政府主导的多元化的符合我市特点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效率和质量,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都能获得必要的合格的法律援助,积极推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促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根据总体目标,“十一五”时期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一是公众普遍知晓法律援助制度。各县市区中心城区法律援助知晓率达到90%,农村地区60%的公民知晓法律援助制度。

二是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畅通。公民可以借助公共交通工具1小时内到达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三是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15%左右。到2010年达到全国对法律援助财政投入的平均水平。

四是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放宽。制定全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法律援助提供能力相适应。

五是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增强。公民可以得到便利、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时限内获得必要的合格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数量和质量,力争每年办案增长率达到20%,基本满足困难公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

市司法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发展。

(二)发展完善以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为主导的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

一是完成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纵向法律援助网络和各单位、社会团体的横向法律援助网络的建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法律援助机构有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办公设施及健全的工作制度,保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能。

二是畅通申请渠道。推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通过媒体和网站使公众能随时了解法律援助信息。保证公民以简便可行的方式就近到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申请。探索由律师事务所直接接受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方式。

三是做好接待咨询服务。推行公民享受免费法律咨询制度。公民可获得免费法律知识教育宣传资料。

四是认真受理、审查申请。推行法律援助申请指导制度、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上门服务等,保证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及时方便快捷。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和操作规程。探索建立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救济程序。

五是调动多方资源。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研究解决律师资源调配问题。探索值班律师制度。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团体、法律院校等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六是加强指导协调,提高办案质量。探索建立指导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机制。积极组织协调办理受援人众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探索建立异地协作办案机制。

七是探索多层次服务方式。除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方式之外,探索运用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广泛开展咨询活动、印发宣传册、向公众进行法制教育、为当事人提供指导性意见等等,使更多的人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是严格案件管理。建立完善对律师等办案人员的办案补贴支付制度。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管理制度和业务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九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不同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探索社会团体、高等院校、民间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式,在拓宽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和对象方面对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予以补充。

(三)建立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首先是推动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拨款额度,保证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其次是积极拓宽社会捐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规范和效率。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完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成本开支以及支付律师等办案人员的补贴,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管理制度体系

认真执行全国、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管理、业务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经费管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监控,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管理制度等规范。

(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控体系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质量投诉监督制度,逐步完善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促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和办法。采取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开庭旁听、结案评估和案件抽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等方法,积极有效地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全市范围的质量检查活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公布,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六)加强法律援助人员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全层级式的法律援助培训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办案技巧、职业道德的执业纪律等教育培训。市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培训县市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培训下辖乡镇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建立法律援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培训机制,共享培训资源和成果。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参加律师协会每年组织的40小时强制培训;律师协会举办的对律师的培训课程加入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法律援助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可按比例接收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培训。

(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奖惩激励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表彰奖励的规定,根据情况按年度对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惩戒的规定,设立法律援助惩戒工作管理机构,建立可操作的惩戒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违纪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惩处,保持法律援助队伍的纯洁,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提供保障。

(八)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通过举办咨询、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途径,让公众了解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库,定期公布典型法律援助案件。开展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宣传效果。深入城市社区、乡镇、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常识的宣传,送法到基层,让普通群众知晓法律援助。

(九)加强沟通协调,为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加强与财政、编制、人事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加强与公、检、法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机制和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加强与劳动仲裁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劳动促裁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与衔接机制;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相关费用的减免问题;加强与政府信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认真总结分析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状况及面临的问题,向党委、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提供立法、政策和司法建议,促进有利于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法律政策出台,促进加大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执法司法力度,以利于改善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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