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及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通字[2003]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窗口单位”,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值班室、接待室,治安、交警、刑警、巡警、消防、户政、出入境管理、信访和派出所、110报警服务台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单位。
第二条 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三条 在便民服务设施上,窗口单位应当做到:
(一)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应当设置指示灯箱或警示红灯;其他窗口单位应当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同时公开电话号码。
(二)在接待场所设立警民联系箱、意见簿,提供办事指南,公布上下班时间和报警、咨询、监督电话,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救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三)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接待、服务场所的提示标志醒目,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五)窗口单位办公服务场所与民警休息室应当分设。
第四条 窗口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以下制度:
(一)警务公开制度。在工作场所的醒目处,应公示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岗位职责;公布各部门分布图、办事流程图、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二)首接责任制度。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对方所办事项能否办理以及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和其他窗口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窗口单位的民警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六条 在服务行为上,窗口单位及其民警应当做到:
(一)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三)严格按照许可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七条 窗口单位的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四)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六)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八)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建立窗口单位工作考评制度,并纳入等级化管理的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年终考评结果作为对窗口单位及其民警等级化管理考核评定等级的依据。
第九条 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贵港市公安局服务经济服务群众工作承诺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群众的水平,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贵港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局推行以下“二十条”服务经济服务群众工作承诺:
一、热情服务,亲商亲民
1、在警务工作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做到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服务,杜绝“冷、硬、横、推”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2、治安、交警、刑警、巡警、消防、户政、出入境管理、信访和派出所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一律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为群众办理各种证照,凡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在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对有紧急情况或特殊事由的,提供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服务;对手续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群众,待手续补齐后,及时办理,避免群众跑第三趟。办理各种证照,严格按许可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3、凡在本市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开始生产经营的人员,可申办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4、受理公民出国(境)申请,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急事、特事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企业人员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实行优先办理。
5、对国有、外资、私营企业或重点工程需要运送不可解体的超高、超宽、超长设备的车辆,公安机关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必要时根据要求派员予以协助护送,确保运输畅通安全。
6、建立与企业联系制度,定期走访、征求意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好企业周边治安秩序,为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二、简化审批,利商利民
7、除旅馆业、印章业、拍卖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实行审批发证外,取消其他行业场所的审批发证。对特种行业的开业申请,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其中派出所2个工作日、分局1个工作日审验,市局治安支队2个工作日审批)。
8、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刻印公章申请,在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
9、对消防工程报建申请,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审批时限为:一般工程7个工作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15个工作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20个工作日内。
10、对在贵港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住宅房人员申报户口,手续齐全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其中派出所、分局4个工作日审核,市局1个工作日审批)。
11、对在贵港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人员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齐全的,1个工作日办结。
1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人员的车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年检的,经申报批准可提前或延期1个月办理年检。
三、严格执法,安商安民
13、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秉公办事,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在规定时间办结。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严禁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
14、严格依法行政,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罚款;严禁在收费和罚款时不使用规定票据、开“白条”或不出具任何票据。
15、严格控制对企业和行业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实行治安检查报批制度,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属于可停业整顿也可不停业整顿的,允许边整顿边营业。
16、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严禁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办案费用,不准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拉赞助。
17、对涉及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要认真审查,慎重立案,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严禁公安机关和民警插手经济纠纷、越权办理经济纠纷案件。
18、对重点企业涉嫌经济犯罪时,慎用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封、冻结帐户、扣押财产等侦查措施和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19、严格执行治安案件立案规定,不得将公安机关职权管辖范围以外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社会公德行为当作治安案件办理。
20、严格执行治安案件属地管理原则,不经批准,不得跨辖区办理治安案件。
对公安民警违反以上承诺,影响贵港市投资环境、损害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正在发生的,广大人民群众可直接向110报警服务台投诉,其他的向市公安局纪检监察、警务督察部门投诉。我局将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调查处理,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给予停止执行职务、禁闭、降级、撤职、辞退、开除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的投诉,经查属实的,每起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以上承诺自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起实行,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