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上报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必需的设施条件材料;
5、资金信用证明;
6、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7、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8、申请表(申请经营数量、种类等);
9、法人代表照片1寸2张,2寸1张;
10、县级林业局的现场查验报告;
11、县级林业局的正式上报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二)申办程序
1、申办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需要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动物来源、场地、设施及有关技术、资金等书面情况。
2、经当地县级林业局派员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对调查核实情况写成书面调查报告;
3、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填写《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并经当地县级林业局审核签署拟办意见和盖章,对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经审查合格的,报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贵港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完成时限
20日内(不含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时限)。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二.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上报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必需的设施条件的材料;
5、资金信用证明;
6、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7、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8、申请表(申请经营数量、种类等);
9、法人代表照片1寸2张,2寸1张;
10、县级林业局的现场查验报告;
11、县级林业局的正式上报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二)申办程序
1、申办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需要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动物来源、场地、设施及有关技术、资金等书面情况。
2、经当地县级林业局派员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对调查核实情况写成书面调查报告;
3、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填写《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并经当地县级林业局审核签署拟办意见和盖章,对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经审查合格的,报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贵港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完成时限
20日内(不含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时限)。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山界林权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2、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报告;
3、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
4、上年度有迹地更新任务的,必须提交上年度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二)申办程序
1、申请人向贵港市林业局申请;
2、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的林政资源管理科审查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审核审批签署意见。
4、审查合格的,由贵港市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贵港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完成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资格条件
生产、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
4、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办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局批准;
4、审查合格的,经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贵港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完成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五.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以及植物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的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一)资格条件
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三)申办程序
1、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森检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2、贵港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到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申请产地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调查,填写《产地检疫调查表》,存档备注。
3、检疫结果审核:①经检验检疫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产地检疫合格的,15个工作日内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②对发现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放《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③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4、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完成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5日。
六.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以及植物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的植物调运检疫证书核发
(一)资格条件
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二次调运前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原件;
2、提交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3、调往省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须提供调入地森检机构发来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4、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5、提交申请单位办证人的身份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办程序
1、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产品调运之前向森检机构提出检疫申请,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出示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提供调入地森检机构发来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2、由贵港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审核报检单,查阅《产地检疫调查表》、调入地森检机构发来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本地森林病虫害普查资料和林业有害生物普查资料等。
3、经分析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分析怀疑携带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方法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
经现场抽检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签放《植物检疫证书》。
经现场抽检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放《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中国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检疫技术操作办法》进行除害处理后,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并立即销毁。
4、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完成时限
15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5日。
七.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一)资格条件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出上述数量范围的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4、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权证或县级以上政府证明;
6、《使用林地申请表》;
7、依法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的发票或协议书复印件;
8、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发票或汇款单复印件;
9、委托其他单位办理的,必须附使用单位委托书;
10、其他证明材料: 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属国家级的提供国家林业局同意书,属自治区级的提供自治区林业局同意书);
11、现场查验报告、现场查验表、四至界址说明书及附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审核意见;
12、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统计表;
13、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的一式四份。
(三)申办程序
1、用地单位提出用地书面申请并提供上述(二)中的(2)(3)(5)(9)(10)项的相关材料;
2、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会同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进行现场查验,经查验后,负责现场查验的单位或人员写出书面现场查验报告和四至界址说明书及附图,并填写现场查验表(三方协作完成)等提交林业主管部门;
3、用地单位根据现场查验结果,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用地、被用地单位、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供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后,设计单位才能正式付印,否则要重新修改完善(四方协作完成);
5、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拟同意使用林地后,用地单位提供林地、林木补偿费发票或协议书和植被恢复费发票或汇款单据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
6、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填写使用林地类型表;
7、我局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依照有关规定五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需补正材料的同时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
8、经审批同意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需要采伐林木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四)完成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上报
(一)申办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有适宜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地和笼舍、设备(场地不宜建在城市中心,人口密集区或居民住宅区):
1、蛇类: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面积的笼舍或蛇池。不同种类蛇分开饲养,同种蛇分种蛇、商品蛇、幼蛇饲养,且必须具备孵化小蛇的设施和饲养技术,所饲养种蛇的数量不少于2000条;
2、果子狸:饲养的笼舍不少于300平方米,所饲养的种群数量不少于50只,具备有饲养繁殖、幼狸哺育及其活动的笼舍设施;
3、蛤蚧:饲养笼舍不少于60平方米,具备种群、成体、幼体的饲养房且有内室和活动场的设施,掌握孵化和初生蛤蚧的养殖技术;
4、蛙类:养蛙的场地必须排水、灌水方便,蛙池应分为种蛙池、产卵池、蝌蚪池、幼蛙池、成蛙池的结构设施;
5、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养场面积、设施和饲养数量等根据不同的养殖种类,由核发许可证的林业部门具体规定或现场指导。
二是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源和饲料来源有保证的。
三是有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饲养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为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或有资格的相关单位培训的结业证)。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明材料;
3、法人代表照片1寸2张,2寸1张。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5、驯养繁殖场所使用证明及必需的设施条件的材料;
6、资金信用证明;
7、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8、证明种源有合法稳定来源渠道的证明材料:
9、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10、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属国家一级动物和54种公布物种以外的需提供);
11、专家提出的意见(对54种公布物种以外的);
12、县级林业局的现场查验报告;
13、县级林业局的正式上报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三)申办程序
1、申办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需要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种源来源、场地、设施及有关技术、资金等书面情况材料。属国家一级保护的动物,还需提供有资质单位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当地县级林业局派员对养殖场地和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对调查核实情况写成书面调查报告;
3、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填写《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并经当地县级林业局审核签署拟办意见和盖章,对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
对国家公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以外的种类,还要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按管理权限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报国家、自治区林业局审批,由自治区林业局核发证(除虎纹蛙);
属国家二级虎纹蛙和广西重点保护以及三有保护动物的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由市林业局发证。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明材料;
3、法人代表照片1寸2张,2寸1张。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5、驯养繁殖场所使用证明及必需的设施条件的材料;
6、资金信用证明;
7、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8、证明种源有合法稳定来源渠道的证明材料:
9、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10、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属国家一级动物和54种公布物种以外的需提供);
11、专家提出的意见(对54种公布物种以外的);
12、县级林业局的现场查验报告;
13、县级林业局的正式上报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四)完成时限
20日内(不含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时限)。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九.陆生野生动物运输证核发
(一)申办范围
凡托运、携带、邮寄或自行运送(以下简称运输)国家重点、广西重点保护以及国家三有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含已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利用许可证》的企业,批准其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所生产的酒类、饮料、中成药制剂产品中可辨认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部份或其衍生物晶体)出县境的,必须办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并持证运输(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办运输证须提供材料
申办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并经其审查签署拟办意见和交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票证(另有规定免交费的除外)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还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饲养场,出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不超过年度批准经营利用种类、数量范围内或其他有效证明。
2、动物园之间交换或展出以及马戏团巡回演出的,凭有关合同和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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