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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委办理各项业务须知

[日期:2007-12-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建规委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规划科办理)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经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原件1套,含燃气设计、建筑节能设计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说明书)

4、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消防审核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防空审核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市政建设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凭证。

()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时间)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收费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在办证窗口统一收取,并凭收费项目发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项目  计费标准  计费依据
 市政建设配套费

 市政建设配套费:工程投资总额乘以3%
注:无预算投资额砖混结构先按430/平房米计,框架结构先按600/平方米计,工程投资总额确定后再按标准补足

 桂政办[1986]64号
桂价房字[1997]078号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工业建筑4元/平方米
民用建筑4.6元/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桂财综[2004]25号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办结时限承诺:15 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新征用地项目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总平面规划图5份及电子磁盘1份(CAD文件)

 2、申请用地调整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收回我委原审批建设用地定点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原件)

3)收回我委原审批总平面规划图(原件)

4)收回我委原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原件)

 3、申请办理用地延期项目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原件)

()办结时限承诺:15 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1 2份)

2、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证明(原件)

3、中标通知书或承发包通知书(原件)

4、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登记书(原件)

5、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原件)

6、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原件)

7、施工图纸全套(设计图纸电子版文件一套,无须提供纸质文件)

8、廉洁协议(14份)

9、外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提交备案资料

10、施工组织设计(经总监批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A、建筑垃圾处置证;B、抗震行政许可;C、防雷装置设计审核;D、缴纳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凭证。

12、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发票、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缴纳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凭证。

 ()办结时限承诺:7 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时间)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有关费用项目:

 序号  项目  计费标准  计费依据
 1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工程中标价的2%  桂政办发[2007]117号
 2  农民工工资保险金  业主和施工单位各按中标价的2%交纳  桂政办发[2004]46号
 3  施工单位办理建筑以外伤害保险    建质[2007]107号

 

()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规划科办理)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1500 11000数字化用地现状图(原件2份,该现状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且采用的坐标系统须与贵港市城市规划坐标一致)

()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的 10 个工作日,非建筑类的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建设工程施工报建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13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资金证明(原件)

4、施工图审查报告(复印件1份)

5、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勘察报告(原件1份)

() 办结时限承诺: 3 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时间)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建设用地规划定点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申请新规划用地定点项目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150011000数字化用地现状图(原件 3 份,该现状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且采用的坐标须与贵港市城市规划坐标一致)

3)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申请已有土地重新确认或变更用地性质项目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150011000数字化用地现状图(原件 3 份,该现状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且采用的坐标须与贵港市城市规划坐标一致)。

()办结时限承诺: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总平面规划图 5 份及电子磁盘 1 份(CAD文件)

 2、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的用地的项目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开发公司资质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属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属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项目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法院裁决书及委托拍卖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 份)

2)拍卖成交确认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 份)

3)被拍卖土地的合法权属文件及地籍图(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5)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开发公司资质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属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办结时限承诺:15 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规划科办理)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书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图附件(总平图原件2份,其他复印件1份)

6、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原件2份)

()、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论证、听证、评审时间)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证窗口—申请人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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