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委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规划科办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经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原件1套,含燃气设计、建筑节能设计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说明书)
4、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消防审核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防空审核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市政建设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凭证。
(三)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时间)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收费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在办证窗口统一收取,并凭收费项目发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项目 | 计费标准 | 计费依据 |
| 市政建设配套费 |
市政建设配套费:工程投资总额乘以3% |
桂政办[1986]64号 桂价房字[1997]078号 |
|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工业建筑4元/平方米 民用建筑4.6元/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 |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桂财综[2004]25号 |
(六)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结时限承诺:15 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新征用地项目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总平面规划图5份及电子磁盘1份(CAD文件)
2、申请用地调整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收回我委原审批建设用地定点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原件)
(3)收回我委原审批总平面规划图(原件)
(4)收回我委原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原件)
3、申请办理用地延期项目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原件)
(三)办结时限承诺:15 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1 式2份)
2、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证明(原件)
3、中标通知书或承发包通知书(原件)
4、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登记书(原件)
5、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原件)
6、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原件)
7、施工图纸全套(设计图纸电子版文件一套,无须提供纸质文件)
8、廉洁协议(1式4份)
9、外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提交备案资料
10、施工组织设计(经总监批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A、建筑垃圾处置证;B、抗震行政许可;C、防雷装置设计审核;D、缴纳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凭证。
12、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发票、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缴纳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凭证。
(三)办结时限承诺:7 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有关费用项目:
序号
项目
计费标准
计费依据
1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工程中标价的2%
桂政办发[2007]117号
2
农民工工资保险金
业主和施工单位各按中标价的2%交纳
桂政办发[2004]46号
3
施工单位办理建筑以外伤害保险
建质[2007]107号
(六)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五.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规划科办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1:500 或1:1000数字化用地现状图(原件2份,该现状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且采用的坐标系统须与贵港市城市规划坐标一致)
(三)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的 10 个工作日,非建筑类的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六.建设工程施工报建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1式3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资金证明(原件)
4、施工图审查报告(复印件1份)
5、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勘察报告(原件1份)
(三) 办结时限承诺: 3 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七.建设用地规划定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申请新规划用地定点项目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1:500或1:1000数字化用地现状图(原件 3 份,该现状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且采用的坐标须与贵港市城市规划坐标一致)
(3)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申请已有土地重新确认或变更用地性质项目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1:500或1:1000数字化用地现状图(原件 3 份,该现状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且采用的坐标须与贵港市城市规划坐标一致)。
(三)办结时限承诺: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八.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总平面规划图 5 份及电子磁盘 1 份(CAD文件)
2、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的用地的项目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开发公司资质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属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属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项目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法院裁决书及委托拍卖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 份)
(2)拍卖成交确认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 份)
(3)被拍卖土地的合法权属文件及地籍图(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5)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开发公司资质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属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结时限承诺:15 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九.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规划科办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书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图附件(总平图原件2份,其他复印件1份)
6、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原件2份)
(三)、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论证、听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