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贵政发〔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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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153元/人月提高到165元/人月,调整后的新标准从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操作规程,强化规范管理。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贵港军分区,中央、
自治区驻贵各单位。
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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