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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7-12-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贵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贵政发〔20071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153/人月提高到165/人月,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741日起执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操作规程,强化规范管理。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贵港军分区,中央、

自治区驻贵各单位。

    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15印发

                     (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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