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领购证》和领购、核销收据办事指南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办理《收据领购证》和领购、核销收据程序要求如下:
一、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领购证》:
1、领购票据必须是具有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票据,由会计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购,并负责票据的保管、分发和集中核销。
2、正确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领购证申请表》。
3、申领专用票据、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提供省级以上批准收费文件和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单位证明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领罚没款票据的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执罚依据和执罚主体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单位证明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领基金收费收据的单位必须提供国务院批复基金收费批准文件和自治区财政厅发放的《征集基金许可证》复印件、单位证明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领一般收费收据的单位必须提供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领购、核销收据:
1、票据领购实行分次限量领购和验旧领新制度,按不超过3个月的需求量供应。
2、使用票据单位再次领购收据时,应当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领购证》,并正确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核销及资金上缴情况表》一式二份。
3、提交前次领购并已使用完的收据、应缴已缴入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资金的缴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以及应缴未缴的情况说明。
4、财政部门核销无误后方能领购新的票据。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办事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贵财〔2003〕161号)
2.《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贵财[2004]95号)
3.《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贵财[2003]41号)
二、办事程序
(一)评审类
1.业务流程
(1)建设单位准备报审资料,并附项目评审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2)财政局接受资料(若资料不完整,则要求补全),签收评审项目资料清单。
(3)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审。
(4)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初审报告并填发《工程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
(5)建设单位意见反馈及核对数据。
(6)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结合建设反馈意见复核后根据评审结论及反馈意见出具正式报告。
2、所需资料
(1)预算类:见预算资料清单(附后)
(2)结算类:见结算资料清单(附后)
(3)竣工财务决算类: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会计报表
(二)资金拨付
1、业务流程
(1)专户拨款由用款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报告)并填写《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部门预算拨款由预算单位提交用款计划(纸单计划和网络计划)。
(2)经建科业务人员初审用款计划(申请)(纸单计划和网络计划)。
(3)科领导审核提出拨款意见,专户拨款和专项支出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国库科办理拨款;基本支出直接送国库科审核拨款。
2、所需资料(基建类)
(1)中标通知书
(2)施工、监理等有关合同
(3)经业主、监理确定的完成的工程量清单
(4)政府采购证明资料
(5)其他付款依据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二、申请条件: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主要指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专业)学历(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的人员,免试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自考试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和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或珠算五级)。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办时,需要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须经本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人员不须盖章);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或珠算五级)或(任一项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6、照片(近期同底一寸照片两张)。
(二)审查时限:即时
四、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30元/本
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关于《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05]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05]35号)
二、申请条件:
(一)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
2、代理记账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二)受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办理批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
一、报名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校毕业的学历或会计或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三、考试报名和考试时间:3—4月份为报名时间,9月份为考试时间。
四、报名费每人每科55元。
五、报名办法:两种情况①初次报名的考生,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身份证原件,黑白1寸照片两张。②已持有IC卡的考生只须出示本人的IC卡。
六、考试地点:设在南宁市广西财经学院
七、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一、报考条件: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会计工作,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考试科目:会计基础知识、财经法规、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6月份为报名时间、11月份为考试时间。
四、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35元。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考初级资格: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二)报考中级资格,(按学历、工作年限来分):
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
(三)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中级资格考试: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实务3个科目。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报名和考试时间:一般为当年的10月份,考试时间为第二年的5月份。
四、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35元、考务费每科6元。
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
一、报考范围和对象
(一)凡要求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含晋升与转评)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评审条件申请参加评审。
(二)现在会计岗位上,已取得财经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并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在职专业人员(包括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理论工作者、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除具备本通知规定报考条件第(一)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财经类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财经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
2、取得财经类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取得财经类学士学位,取得财经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三年。
3、取得财经类硕士学位,取得财经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二年。
4、取得财经类博士学位和财经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已取得会计学副教授或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三、考试方式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二)考试地点统一设在南宁市,由广西会计考办组织进行。
四、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每年6月份;考试时间为每年9月份。
五、报名地点:贵港市财政局会计科
六、报名手续和报名费
(一)考生报名时应携带报名表、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本人近期彩色一吋免冠照片(身份证标准)两张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考生报名时应带的证件一律要原件,复印件无效。
( 二)报名费: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35元。考务费每科6元。
(9)农业税收办事指南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程序
1、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提出减免报告;
2、领取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按规定填写后报市财政征收机关;
3、其它必须提交的资料:
(1)国土部门批复用地的文件;
(2)发改委批准立项文书;
(3)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
(4)项目建设平面图;
(5)其他按要求提供的资料。
4、经核实后按权限依法审批。
(二)契税减免程序
1、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提出减免报告;
2、领取契税减免申报表,按规定填写后报市财政征收机关;
3、其它必须提交的资料:
(1)减免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2)公民申请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提供法人执照、经营执照复印件;
(4)提供政府部门的有关批文
(5)减免事实依据;
(6)其他按要求提供的资料。
4、经核实后按权限依法审批。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行政复议
1、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须书面提出申请。
(3)因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不服的,必须先按规定缴税或提供担保,才可以申请复议;因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直接申请复议。
2、受理:
(1)对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审查,并作出处理。
(2)决定受理。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3)决定不予受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3、决定: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以依法延长三十日。
(2)申请人在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4、受理农业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联系电话:4564540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第一类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一、何种情形应当申办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贵港市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贵港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
二、申办程序:
企业在工商注册三十日内,申报材料齐备,由具体承办人审核后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三、需报材料: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报;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书;
5.企业设立可研报告,公司合同、章程;
6.填写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两份;
7.贵港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类 如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一、何种情形应当申办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贵港市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到贵港市财政局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二、申办程序:
企业在变更工商登记三十日内,申报材料齐备,由具体承办人审核后换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三、需报材料: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报;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书;
5.企业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6.重新填写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两份;
7.原《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本、副本;
8.原留存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9.贵港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类 如何注销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一、何种情形应当注销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贵港市辖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到贵港市财政局办理注销财政登记。
二、申办程序:
企业申报材料齐备,由具体承办人审核后注销《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三、需报材料:
1.清算委员会对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2.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及由注册会计师审查后出具的证明;
3.清算结束报告及会计档案的处理意见;
4.原《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本、副本;
5.原留存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6.贵港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类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检
贵港市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年度检查(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贵港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办理财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情况;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执行财经法纪的情况等。对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背面加盖年检章。对于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者工商年检。
一、申办程序:
每年1月1日至
参检企业应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的填写后,于
二、需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账报告 ;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不申请办理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账的申请,财政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小汽车定编
一、小汽车定编业务流程:
受理申请→定编办审核呈报→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市政府审批→自治区定编办、财政厅批复→发定编通知→(购车入户)→办理定编证→定编证年审
二、申请小汽车定编需提供的材料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提供:(一式二份)
1.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申请审批表(不使用复印表格,不报送复印件)
2.小汽车定编申请(写明单位级别与性质、核定编制人数、在职人数、现有小车数量,说明申请理由、购车用途、厂牌车型、排气量、数量、价格以及购车资金来源的确切渠道)
3.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人员编制文件
5.购车资金来源审核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