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1、管理范围:旅馆业、典当业
2、申报材料
(1)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当地派出所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并逐项填写清楚;
(2)经营场地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
(3)经营场地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书;
(5)经营场地建筑平面设计图;
(6)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7)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旅馆业需提供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证明,典当业需提供自治区商务厅批文;
(9)提交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和法定代表人1寸免冠相片3张。
2、依据:《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决定》
3、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二)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审批手续
1、申报材料
(1)向治安支队申领《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审批表》,并逐项填写清楚;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单位证明;
(3)《爆破员作业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矿山、石场购买民爆物品的,除出具上述材料外,出具市安监局发给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凭购买证,提供承运单位《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检查合格证》、《驾驶员运输爆炸物品资格证》、《押运员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开具运输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审批时限:手续齐全的,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
4、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1元。
(三)办理剧毒化学物品准购证审批手续
1、申报材料
(1)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申请表》,并逐项填写清楚;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生产设备及储存证明材料。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内办结。
4、不收费。
(四)办理烟花爆竹购买、运输证审批手续
1、申报材料
(1)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市安监局发给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供给单位烟花爆竹合格证、供给单位与购买单位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凭购买证,提供承运单位《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检查合格证》和《驾驶员运输爆炸物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开具运输证。
2、依据:《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决定》
3、审批时限:手续齐全的,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
4、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1元。
(五)办理刻制印章审批手续
1、申报材料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附印章样模;
(2)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需由企业出具证明,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附印章样模;
(3)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附印章样模;
(4)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持刻章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附印章样模。
2、依据:《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决定》
3、审批时限: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
4、不收费。
办公地点:市公安局办公大楼五楼治安支队
咨询电话:4572233
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办理公民出国证件
1、办证程序
申请人向公安出入境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后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x33毫米)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一份 和与《申请表》上相同规格的照片一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3)属于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单位证明。
2、收费标准
(1)普通护照:200元/证;
(2)丢失护照补发:400元/证;
(3)护照加注、延期、加页、合订:20元/次;
(4)入出境通行证:20元(一次有效) ,50元(二次有效),100元(多次有效)。
(二)办理公民赴港澳证件
1、办理来往港澳通行证
(1)办证程序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x33毫米)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份和与《申请审批表》上相同规格的照片一张;
②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③与赴香港或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收费标准
①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证;
②港澳签注 20元/次(一次有效),40元/次(二次有效), 100元/次(一年内多次有效)。
(3)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前住港澳通行证
(1)办证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①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 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②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③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④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⑥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收费标准:50元/证
3、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办理公民赴台湾证件
1、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办证程序
①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x33毫米)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一份和与《申请表》上相同规格的照片一张;
②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③台湾入台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交原件);
④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收费标准:
30元/证,签注、加注、延期20元/次,多次签注100元/次。
(3)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证件
(1)办证程序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33x48毫米)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一份和与《申请表》上相同规格的照片一张;
②提交有效台胞证、健康证和交验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③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收费标准
50元/证,多次入境签注100元/证,一次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证件加注20元/项。
(3)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四)如何办理外国人签证
1、办证程序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性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一份,交一张二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与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有关的证明材料。
2、收费标准
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一年以内400元/人;外国人签证零次、一次签证160元/人;二次签证235元/人。
3、办证时限
以上各证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加签、加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事、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地点:贵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4572100
户政管理部门
如何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手续
(一)工作调动:凭《干部调动介绍信》或《工人调动介绍信》、户口簿或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二)毕业分配:持干部或工人介绍信、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三)婚迁:市辖三区跨区迁移、市外迁入及区内迁到区址所在地乡镇(工人、干部调动除外),持本人书面申请并有双方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在申请书上盖章证实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市局户政管理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四)抱养弃婴:收养人持书面申请和单位或村(居)委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养人户口簿,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五)非转农:持本人书面申请并有拟迁入所在地村民组长签字、村委盖章、乡镇政府盖章,拟迁入户主户口簿到市局户政管理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凡干部、工人不得办理非转农手续(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者除外)。
(六)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
1、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籍证明;
3、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及派出所证明;
4、投靠人的城市住房证明;
5、投靠人原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无业证明;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完后退回);
7、投靠时需随迁的小孩提供证实小孩身份的有关证明(均指16岁以下小孩);
8、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原户口所在地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身边无子女证明,离、退休人员还须出具离、退休证明。
9、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须父母户口所在地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身边无子女证明,仅限一名子女投靠。
(七)投资人员落户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及书面申请;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填写《入户申请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5、纳税发票;
6、结婚证;
7、原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无业证明;
8、随迁的小孩提供证实小孩身份的有关证明;
9、省外人员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证明。
(八)兴办实业人员入户:
凡在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开始生产经营的,可凭以下证明申办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1、申请人的户口及书面申请;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填写《入户申请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5、纳税发票;
6、结婚证;
7、原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无业证明;
8、随迁的小孩提供证实小孩身份的有关证明;
9、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迁入经济实体的批文(限于经济实体迁移);
10、房产证明及经营用房证明;
11、省外人员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证明。
(九)购买商品住宅入户:
1、申请人的户口簿及书面申请;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房产证和购房发票;
4、填写《入户申请表》;
5、结婚证;
6、原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无业证明;
7、随迁的小孩提供证实小孩身份的有关证明;
8、省外人员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证明。
(十)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入户: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籍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公民身份号码;
3、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核证明、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4、《贵港市暂住证》;
5、房屋管理部门或屋主提供其固定居住1年以上的合法房屋证明或合约。
办证时限:以上各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一至六项在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七至十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6元/证;
办公地点: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
咨询电话:4572108。
信访部门
(一)受理范围:市公安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及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二)受理程序和时限: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在15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至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结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于15日内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请求,应在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市公安局每星期一(法定假日除外)定为局领导接待日,轮流安排一名局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接待日办公时间为上午9时—11时30分,下午15时—17时30分。
办公地点: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
咨询电话:4572105
交警部门
一、汽车、摩托车新车注册登记
(一)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